什么情况下不能改名字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成人改名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成年人是更改姓名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二、通常更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5、名字粗俗、怪异的;
6、名字难认、难写的;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允许改名字的七种情况是什么
法律分析: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离异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养人更名;
(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审批。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寸甲人员,不予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在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更正。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刚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户政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给予变更。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公民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异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须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通婚后本人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随夫姓的,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姓名更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改名后不敢叫,怕别人不太习惯怎么办
成人改名后,有很多人反映不习惯,这是正常的。有些朋友在中年后改名,更是不能习惯。需要理解的是,原来的习惯导致诱导取向不利,所以要改名的。习惯变了,命运诱导因素也变了,这也恰恰反映命运在改变。要改变命运,就要勇敢接受习惯的改变。是不是这个道理?姓名对命运的影响不是一触即发的,是长期潜移默化的过程,应尽早果断使用。下面总结几个有效的使用方法,供您参考:
1、不把原名改掉,新名字作为笔名或者艺名,和原名并用。
常有人问,名字是不是一定要改身份证才会有效?其实不然!名字的效果是来自当事人“心中接受”,而不是来自“改身份证”,只要当事人“心中接受”,名字的灵动就自然会在他(她)的身上显示了。吉祥的名字就会有吉祥的效果;而凶的名字,就会有凶的效用了。
2、广泛通知,多写,多叫。
因为名字很大程度上是以声波的形式对能量、信息场及人体产生影响。所以首先要多叫、多写,并告知亲属、朋友、同事自己的新名字。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通知朋友、亲属改名信息。这是最直接的。手机短信比口头更容易准确表达文字信息。如果是业务人员,立即印刷名片,多发一些增加新名认知度。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不能用常用名的人员,在不改变身份证情况下,很少机会用常用名,那么可以声明使用笔名,可以以此名字多写文章。
3、随身带一个新名字的开运印章,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
除了声波外,名字同时也是以符号的形式对人产生影响。名章就是最能体现这种影响的物件。中国自古以来就已有用印之道了,“国无印信不威,人无印信不显,事无印信不畅”。印为立身为宝,护身之物。同时也是,权势,地位,和财富的表征。印章用的频繁的人,证明他有活络的财气和活络的事业。如果能依据本人的属相和八字喜忌来选印章材料、图像、饰物和字体等并随身携带,有时比一个好的名字还管用。如果吉名加吉印,效果加倍。
4、如果有条件,最好还是改掉身份证。
有很多网友认为成人很难改名字,其实是可以的,《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此文转自:东圣·龙文化传播中心官方网站。